东华理工大学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管理办法

发布者:黄振发布时间:2025-04-18浏览次数:10





东华理工大学文件




校政字〔2024148


关于印发《东华理工大学大型仪器设备

购置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处级单位:

《东华理工大学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管理办法》已经学校2024年第25次校长办公会审议,第30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华理工大学

20241028


东华理工大学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统筹优化大型仪器设备资源配置,减少重复购置,促进资源共享,提升学校资源使用效益和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率,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东华理工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论证、合理购置、开放共享”的原则。

第三条 单台套10万元及以上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仪器设备须在进入设备采购程序前进行购置论证。

第四条 学校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采取归口管理方式,其中科研与科技开发处负责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论证工作;教务处负责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论证工作;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公共设备购置论证工作。

第二章  论证分级

第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实行分级论证制度。

1.单台套10万元30万元的大型仪器设备,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召开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论证会论证会须由3位高级职称的专家参加,形成论证会纪要。

2.单台套30万元100万元的大型仪器设备,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召开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论证会,论证会须由3位高级职称的专家参加其中至少有1位校外专家、1位为非申购单位的专家,形成论证会纪要。

3.单台套大于100万元(含)的大型仪器设备,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召开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论证会,论证会须由5位高级职称的专家其中至少有2位校外专家、2位为非申购单位专家,形成论证会纪要。

论证专家组成员应为相关领域的专家,熟悉仪器设备的应用及操作。拟申购单位的负责人、申请人、操作人等校内外可能的利益相关者不能担任专家组成员。

第六条 对涉密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国防项目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论证内容

第七条 购置论证是对新购大型仪器设备的学科相关性、必要性、合理性、共享性等进行购置可行性评价,论证内容包括:

1.所购仪器设备对学科或实验室发展的意义和必要性;

2.仪器主要功能、性能指标需求、应用范围、可共享学科;

3.校内同类仪器设备配置及使用情况;

4.不同厂商、不同型号的同类仪器的调研情况包括仪器性能、基本配置、附件情况、特色、售后服务和应用支持等方面,要求货比三家;

5.使用效率预测及风险分析;

6.新购仪器设备的安装运行条件,包括使用场地空间(具体房间、层高、承重等)、能源动力保障(供水、供电等)、运行环境(防潮、防震、防磁、防静电、防辐射、排污等)、实验技术队伍配备(含仪器设备操作人员资质)等;

7.新购仪器设备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及共用共享方案的合理性;

8.若必须采购进口仪器设备,需说明采购进口仪器设备的必要性。

第八条 论证会程序:

1.申购单位进行项目购置必要性、可行性汇报;

2.专家质询;

3.专家组讨论并形成论证意见(包括购置的必要性:技术性能的先进性,选型、配置的合理性,预算价格的合理性开放共享的可行性及相关建议等);

4.专家签名并形成论证结果。

第九条 论证结果分为论证通过、修改后重新论证、不通过三种。原则上论证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论证组织单位向申购单位书面反馈论证结果。

第十条 拟购大型仪器设备论证通过后,申购单位不得随意变更拟购置的设备名称、预算经费等信息。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经论证组织单位同意后,重新组织论证工作,对于需要修改重新论证的项目,应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后再次提交论证。

第十一条 具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建议归口管理部门不予安排购置论证:

1.学校现存同类仪器设备且功能可以满足当前研究需要,可以通过共享支撑当前研究;

2.申购仪器设备与教学科研项目的研究方向或实际使用需要明显不符;

3.对申购仪器设备刻意拆分、打包或未使用规范名称;

4.申购单位缺乏合适的安装使用场所和专职/兼职实验管理人员、仪器设备操作人员。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二条 对部分专项项目购置的设备,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组织专项论证并获得立项,批准后的立项申报书可作为设备购置论证的重要依据,可不再组织设备购置论证。

第十三条 对上一年度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率低、拒不实施设备共享服务或共享服务差的申购单位,可对其提出的新购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报告给予暂缓安排论证。

第十四条 对于计算机软件类产品,其购置论证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科研与科技开发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东华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41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