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理工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 (试行)

发布者:黄振发布时间:2025-04-18浏览次数:10





东华理工大学文件




校政字〔202378


关于印发《东华理工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处级单位:

《东华理工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312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华理工大学

2023620


东华理工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规范经营性资产的投资和经营行为,实现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江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经营性资产是指产权属于学校,学校作为出资人,以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形态,划转给投资的企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具体如下:

(一)流动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各种存款(不含财政拨款和财政拨款结余)等;

(二)固定资产主要包括学校经营性场地及配套设备设施,以及设置于校内户外广告及流动广告等;

(三)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商标权和商誉、专利权及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及其等同权利等。

第三条 经营性资产的经营、管理工作目标是:以社会效益为基础,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实现学校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发挥学校学科和人才的优势,促进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依法取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四条 学校占有、使用的经营性资产不能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也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第五条 学校对经营性资产的目标任务收益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对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应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分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明晰各自的权利和职责。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经营性资产的使用、处置、保值、增值、考核与评价等。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代表学校对经营性资产行使占有、使用和收益分配权,对江西东华理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并依法对学校经营性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工作相关规定和发展规划;

(二)审议和批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章程,对委派至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财务主管进行备案;

(三)审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年度预算、决算草案;

(四)审议批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年度经营目标及上缴给学校的利润方案。

(五)监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经营活动,并授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其所管理的独资及参控股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监管;

(六)完成学校交办的有关经营性资产管理其它事项。

第八条 学校委托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对学校经营性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发展要求,确立固定资产的经营性质并报请学校研究审批后,委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营;

(二)负责接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整体移交的国有性质的固定资产;

(三)配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做好学校经营性资产的各类数据统计报送工作。

第九条 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产收购、出借资金、借入资金等事项的决策,由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议。

第十条 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学校出资设立的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学校将经营性资产委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其对经营性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市场规律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和完善科学有效的内部激励和约束机制;

(二)负责学校经营性资产的经营管理,代表学校对外投资,提交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和投资实施方案,依法依规进行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经营;

(三)负责对资产资源进行开发再利用和学校科技成果产业化;

(四)负责对其所管理的独资、控股企业进行绩效考核,确保学校投资效益最大化;

(五)负责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和各类数据的统计与报送,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和履行出资人的义务;

(六)负责校内各类经营活动的管理;

(七)完成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利用经营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二条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其他规定不得用于对外投资的资金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企业债券、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

第十三条 利用科技成果对外投资,按照《东华理工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对应条款执行;利用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按照政策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小组履行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 对外投资的管理流程。

(一)对外投资事项申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对外投资事项发起阶段的申请受理、推介合作方、合作意向洽谈、初步协议达成、可行性论证等前期准备工作。

(二)对外投资事项审批。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就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事项按学校会议程序报请审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或验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应对评估或验资全过程进行监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制定对外投资工作方案,按照对外投资决策权限,完成相应的审批流程。

(三)对外投资事项实施。对外投资工作方案审批通过后,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实施对外投资资产的运营与管理,并按相关规定报批报备。

第四章  经营管理与奖惩

第十五条 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经营性场地等固定资产可采取出租、承包、自主经营和合作经营等方式为学校师生提供服务、创造经济效益。房产场地对外租赁时,按照《东华理工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所设全资控股企业均应签订经营目标责任书,明确学校部门、企业、个人的责、权、利及监督和奖惩等经营目标责任管理,经年度考核后按照经营目标责任书的约定条款进行上缴和分配

第十七条 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人员由事业编制和外聘人员组成,均实行全员聘任制。事业编制人员按学校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保留其学校事业编制及工资晋升,提拔任用、职务职称评聘等与在校事业编制人员相同,工资待遇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解决,学校发放的事业编制工资待遇,年底时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次性返还学校。

第十八条 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实行年度财务报告制度,每年2月份向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小组报告上一年的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第十九条 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经营性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并收缴其违法违规所得。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条 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定期清理、检查。对各种资产至少每年盘点一次,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盘盈、盘亏的资产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审批权限和程序在审批后进行处理。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擅自处置。

第二十一条 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利用自有资金添置的固定资产,产权归公司所有,参照学校相关规定管理。在经营、服务过程中如需对校有资产进行的改造、扩建,必须报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小组审批,所需经费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有关条款与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参照本办法出台下属企业相应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东华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36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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