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理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2023年修订)

发布者:黄振发布时间:2025-04-18浏览次数:10





东华理工大学文件




校政字〔202311


关于印发《东华理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2023年修订)》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东华理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已经2023年第3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华理工大学

2023224

东华理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确保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赣财资〔20171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教学科研单位、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学校所属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拨、置换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

学校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章  管理职能与管理机构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学校统筹监管,归口管理部门具体监管,国有资产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的分级管理体制,各级管理须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下设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挂靠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决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以及资产配置、使用等工作规划,为学校决策提供政策依据和可行性方案。

(二)研究、决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体系建设,督促、协调各单位贯彻落实管理工作职责。

(三)研究、决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监督、指导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是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代表学校行使资产所有者的职责,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负责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学校资产管理队伍的建设,监督、指导各单位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组织、协调全校资产管理日常工作。

(三)负责学校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有效利用。

(四)负责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审批,按照规定收缴国有资产收益。

(五)负责办理学校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登记等相关工作;负责学校国有资产清查、盘点、产权权属确认、资产评估、绩效考核等工作。

(六)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有效利用,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资源共享、共用。

(七)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管理办法,负责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对外投资)实施效益目标考核。

(八)执行领导小组的各项决定。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部门归口管理,各部门的负责人对归口管理范围内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的有效性负有直接的管理责任。

(一)校长办公室归口管理学校校名、校誉、学校标识类等无形资产,以及校史重要资料。

(二)计划财务处归口管理全校货币性资产。

(三)教务处及相关部门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制定教学资产配置、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负责实验室设置、调整、撤销方案论证。

(四)科研与科技开发处根据科研工作需要,制定科研资产配置,归口管理全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成果等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的管理与转化。

(五)基本建设管理处归口管理在建工程的监督和管理。

(六)图书馆、档案馆、地质博物馆归口管理学校图书资料(包括纸本图书资料、数字图书资料数据库、音像制品等),档案、文物、收藏品、陈列品等资产。

(七)后勤保障处负责食品经营场所、园林绿化以及湖塘水面的管理。

(八)华宏科技开发中心负责对学校经营性资产进行经营管理、保值增值绩效考核及监督管理。

(九)网络信息中心负责信息化建设项目有关资产的监督管理。

(十)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公共设备资产配置,以及全校土地、公用房屋、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家具用具和其他类资产管理。

第八条  资产使用单位对所使用的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具体职责如下:

(一)资产使用单位职责

1.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细则,指定位领导分管国有资产,配备一名资产管理员,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

2.负责本单位资产的科学配置及国有资产的购建、验收工作,有效利用和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3.负责本单位资产的登记入库、变动、报损、报废、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4.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使用、维护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确保账实相符。

5.督促岗位变动人员(含岗位调整、离职、退休等)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二)资产管理员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制度。

2.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转移、报废报损、维护保管等具体事宜。

3.做好本单位国有资产账卡管理、资产标签管理、日常检查等工作。

4.完成本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

5.及时了解和反映本单位国有资产增减变化情况。

6.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其他相关工作。

(三)资产领用人职责

1.贯彻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制度。

2.合理有效使用国有资产,承担资产的具体保管、维护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完整和完好。

3.对本人所领用国有资产的损坏、丢失等,负有直接赔偿责任。

4.因工作岗位变动,负责办理本人所领用资产的移交手续。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国家和江西省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条  各单位应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等制定资产年度配置计划,经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论证立项、列入学校预算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学校购置资产按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和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一)各单位购建(含购置、新建、改建、扩建、自建、大型或专项维修改造等)固定资产,无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均应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学校审批立项后,按照批准的计划、规定的程序、确定的标准及批准的采购方式进行。

(二)对2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设备,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的设备,不论何种经费来源,均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具体要求为:

1.申购单位提交经费申请和可行性论证报告,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批准后,交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可行性论证工作。

2.可行性论证采用专家论证会的方式进行。由归口管理部门主持并组织专家组(相关技术专家57人)进行论证,论证的主要内容为:

1)设备(项目)的作用和必要性;

2)设备(项目)的先进性、适用性及合理性;

3)部门技术力量的配备及安装条件;

4)辅助配套物资设备的落实及运行费来源;

5)校内外资源共享方案;

6)使用效益预测及效益风险分析等。

(三)可行性论证报告通过专家论证,由归口管理部门的分管校领导批准,报学校审批同意后,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第十二条  各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学校进行内部调剂使用。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三条  学校通过购置、置换、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各单位应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后,在资产综合管理系统中进行资产实物明细账登记,建立资产实物明细账。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资产登记相关凭证材料进行账务处理。

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

基本建设、自建工程投资形成的设备和设施资产,必须严格固定资产分类,独立办理登记手续。

以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形成的各类资产属国有资产,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

第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应加强资产保管、使用、维护等全程跟踪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坚持资产使用与管理相结合,注重使用绩效,积极推进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及有偿使用,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和效益。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和各归口管理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加强资产使用监管,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不合理占有、使用学校资产的现象,要进行清理和调剂,做到定额配置,超额部分调剂使用。

第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投资回报、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等原则,按照《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学校各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不得擅自利用本单位国有资产从事对外投资、出租、出借,以及各类经济活动等。

  1. 教职工因工作需要(如教学科研、实习实践等活动)将仪器设备带离设备存放地使用,需办理临时带出手续。对于单价40万元以下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经领用人申请,使用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后,本单位资产管理员留存备案。对于单价40万元及以上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经领用人申请、使用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后,由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并备案。

第十九条  各有关单位应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徽等无形资产的使用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对外捐赠、无偿调拨(划转)、盘亏、置换、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

(一)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涉及盘亏、坏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学校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在指定的省级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处置。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应从严控制。

第二十三条  学校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二十四条  学校处置国有资产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办理审核、审批或报备等相关手续,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处置按照《东华理工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资产处置规定限额所对应的各级审批部门下达的批复文件进行资产处置,批复文件是学校调整相关资产、资金账目的凭证和资产处置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所办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和实际控制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由省财政厅监督管理。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报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单位合并、分立、清算。

(二)资产拍卖、转让、置换、捐赠。

(三)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四)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应及时更新和维护资产数据信息,加强对国有资产的动态监管和资产信息报告常态化管理。

第三十条  单位对其管理范围内的资产状况,要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报表格式和要求,做好本级资产信息的基础填报工作,保证全校资产信息的统一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七章  资产清查与资产绩效考核

第三十一条  资产清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本级政府部署要求。

(二)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以及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毁损、灭失。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五)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

(六)其他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组织开展国有资产清查,应明确工作目标,对实物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及时报告。资产盘盈、盘亏的处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按照事业发展与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真实反映和评价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度,将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加强单位内部监督与学校各职能部门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加强资产的日常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要求履行管理职责,对资产流失或浪费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造成资产损失的。

(二)

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擅自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或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

(四)擅自转让、处置资产或将资产用于经营的。

(五)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六)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等情况的。

第三十六条  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造成资产损失时,须进行相应的赔偿。赔偿标准如下:

(一)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下,按政府会计制度《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折旧年限赔偿,超过折旧年限的按购置价格的10%赔偿。保值类贵重资产,按购置价格100%赔偿。

(二)单位价值10万元及以上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鉴定并形成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审议确定赔偿金额。

(三)因以下客观原因造成国有资产损坏和丢失,经过鉴定或证实,依据有关规定,可不赔偿。

1.由于资产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如残损、缺陷、老化等),造成正常使用中的损坏。

2.由于不可预见原因(如停电、停水、外接电源故障、自然灾害等)造成的意外损坏、损失。

3.已采取了保护措施仍无法避免的霉变、锈蚀、虫蛀、鼠咬等。

4.已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但仍发生的资产设备被抢被盗。

5.低值设备(2000元以下)超过使用年限后损坏或丢失。

6.资产设备送外维修过程中丢失或损坏,由送修人员负责追赔。

7.资产设备在野外使用,由于不可预见性因素造成损坏。

8.经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鉴定可以免于赔偿的。

(四)因责任事故损坏、丢失资产设备,属于多人共同负责时,应根据相关人员责任大小各自分担赔偿。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东华理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校政字〔2018137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法规文件不符的,按国家或上级文件执行。
































东华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20233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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